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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典型案例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6:24:01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3年以来,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查处了五起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连州市东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3年8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东陂某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购进了涉事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的电动 自行车于2023年8月14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尺寸限值”的单项评价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530元的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东陂某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3年8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东陂某维修部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购进了涉事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8月14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依据/标准代号:GB17761-2018;检验依据/判定指标及要求:≤350;单位:mm;检验结果:561;单项评价:不合格。2.检验项目:尺寸限值(前、后轮中心距);检验依据/标准代号:GB17761-2018;检验依据(判定指标及要求):≤1250;单位:mm;检验结果:1300;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连州市东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3年8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东陂某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购进了涉事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8月14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检验依据/标准代号:GB17761-2018;检验依据/判定指标及要求:≤350;单位:mm;检验结果:489,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3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160元的行政处罚。

  四、连州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2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抽样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了涉事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8月24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抽样检验不合格的1台“电动自行车”,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连州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22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摩托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抽样送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购进了涉事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8月24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车体宽度和衣架宽度不符合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的要求,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抽样检验不合格的1台“电动自行车”,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的行为,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上述几个案件,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打击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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